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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一男子伐树不慎砸死同伴获刑
泾县一男子伐树不慎砸死同伴获刑 时间: 2024-03-01 21:42:10 |   作者: 爱游戏官网网页版入口

  “砍前一棵树时我已确认了位置,砍倒后就没有站起来,直接锯倒了离该棵松树不超过一米的另一棵大点的松树,哎,如果我站起来再确认一下就好了”,王某在庭审中陈述道。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2015年2月6日,王某等五人在泾县茂林镇某山场采伐松树。王某负责使用油锯将树放倒,徐某、张某二人负责剔除树枝,另二人负责运送下山。当日13时50分许,张某与徐某正在该山下坎处剔锯伐倒的树枝,王某来到离张某、徐某二人约三米远的地方,告诉张、徐二人离远点,其准备放倒一棵大点的松树,并随后在确认张、徐二人位置后,将该棵稍大的松树锯倒。之后,王某没有重新确认张某、徐某二人的位置,紧接着又锯倒了前棵松树旁边的另一棵大点的松树。该棵松树倒下时,将树侧下方土路上站立的张某打倒受伤。事发后王某等人将张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被害人张某于当晚22时许死亡。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符合受钝器外界的力的作用致头部及胸部重度复合伤而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砍伐树木过程中,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但却轻信可避开,没有采取比较有效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相应的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朱木平)

  近年来,广德县逐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外地商人来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但其中也有一些不法商人为牟取私利,肆意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当地执法机关的惩戒。

  2014年10月,芜湖商人陶某承租了广德县东亭乡某村小学的房屋,后购买金属通过发黑工艺生产所用的不锈钢加热锅、行吊、吊框等生产设备,在该小学院内建设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并于当月底开始投入生产,为安徽某两家机械有限公司的金属配件表明上进行发黑处理。陶某在该生产线没有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经过其事先挖掘的溢流渠直接排放到其挖掘的未采取渗漏措施的废液池内,再排入一口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井中,造成水、土污染。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被污染水土中的重金属含量均已严重超标。2015年8月29日,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3月2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该案系单位犯罪还是陶某个人犯罪成为争论焦点。陶某的辩护人认为,陶某只是一个瓦匠,并不懂得发黑工艺,本案应该是机械公司的单位犯罪,陶某只能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经公安机关查实,位于小学内的金属发黑生产线是被告人陶某投资建设,营利和亏损均由陶某负责,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亦由陶某负责,且用于排放污水未进行防渗漏处理的排水沟和储存污水的储水池均由陶某建设,因此本案的犯罪主体应是被告人陶某,而非单位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袁小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